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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对敲”非法买卖外汇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网络犯罪法律实务圈
2024-09-09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POS机 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徐某悦,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负责人、股东、发起人。


张某、徐某胜,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发起人。


刘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


王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外勤人员。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徐某悦等20人在北京市、广东省珠海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POS机,偷运出境用于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或使用网银转账收、支境内人民币,同时使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支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服务。


徐某悦犯罪团伙聘请澳门当地人员联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当地人员与换汇客户谈好汇率确定交易后,犯罪团伙中负责外勤的王某等人携带POS机到指定地点提供换汇服务,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或网银转账人民币,张某等负责财务的人员确认到账后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港币,或者在客户支付港币后由外勤人员通知财务人员向客户境内银行账户转账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每笔交易收取客户换汇金额5‰的服务费,高出市场汇率部分由徐某悦犯罪团伙与当地人员按比例分成。北京、澳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网银、操作转账,记录每天换汇的金额、汇率、盈亏等具体情况,发放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徐某悦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对敲”换汇,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3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等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悦等23人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悦团伙将POS机破解地理位置限制后运至澳门使用,改装后的POS机在客户刷卡时实现了在澳门使用人民币银行卡在境内商户支付的效果,待客户的资金到账后,徐某悦等人再将存在澳门赌场的港币支付给客户,这种境内、境外资金“对敲”的外汇买卖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徐某悦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对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以澳门警方扣押并移交公安机关的POS机、刷卡小票、账本、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为基础,进一步调取POS机关联账户的交易记录、POS机机主证言、刷卡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刷卡人出入境记录等,以查明徐某悦等人的犯罪数额。2019年2月3日,朝阳区检察院对徐某悦等20人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徐某悦等20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朝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认定在案扣押的POS机系犯罪使用以及对应的银行交易记录为非法换汇金额的证据仍有不足,遂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POS机开户手续,提取财务人员北京家中电脑的网银交易记录。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检察机关开展以下研判工作:一是确定犯罪使用的POS机。系统梳理澳门警方移交的POS机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团伙财务记账本、团伙使用电脑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与抽取的百余名刷卡人的证言、出入境记录和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印证,确定徐某悦人非法买卖外汇使用的15台POS机及关联账户。二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综合POS机刷卡交易的时间均为夜间,开户的古玩商店等商户均无实际经营,POS机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亲友等情况,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其他来源的可能性,认定15台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转入的资金数额均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


朝阳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12月2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徐某悦等20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间四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部分被告人辩解称,因为通行证签注期限到期,需要离开澳门返回境内或前往第三国重新签注,对被告人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公诉人答辩指出,部分被告人虽短暂离开犯罪团伙,但其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仍在进行并未对该行为予以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回来后继续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不将短暂离开时发生的犯罪金额在认定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以各被告人加入犯罪团伙后参与共同犯罪期间的全部犯罪金额为准。


【典型意义】


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POS机在境外通过持卡人刷卡消费收取人民币,同时向持卡人支付外币,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利用破解POS机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该POS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并足以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POS机交易记录、行为人使用电子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为综合判断夯实证据基础。


2.对行为人因办理出入境手续短暂离开犯罪团伙后又返回,不认定犯罪中止,应当以其参与犯罪团伙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在跨境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由于签证期限限制需要短期离开犯罪地,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再返回,主观上没有脱离犯罪团伙的意图,客观上短暂离开后返回继续从事共同犯罪活动,没有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对其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不予以扣除。


李某杰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关联案件 线索发现


【基本案情】


李某杰,广东俊某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杰公司”)员工。


2004年1月起,于某凯(另案处理)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澳门开设赌场,组织、招揽沈阳及周边地区人员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通过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非法敛财,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8亿余元。在经营澳门赌场期间,于某凯还利用赌场账户,伙同李某杰为澳门赌场游客兑换港币,赚取汇率差价。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杰、于某凯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俊某杰公司,非法从事买卖外汇活动。于某凯负责提供资金,安排该组织成员黄某斌、刘某民、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多家银行开立10余个银行账户并绑定手机卡,交给黄某斌统一保管,用于收转买卖外汇资金;李某杰负责在澳门赌场、酒店等场所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并兑换外汇。李某杰招揽客户、谈好兑换汇率后,要求客户将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APP转入黄某斌保管的银行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在澳门赌场将港币现金交付给客户。为获取港币现金用于非法兑换,该组织成员黄某斌、李某、刘某民等人从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后交给李某杰联系的地下钱庄人员,地下钱庄人员在澳门口岸交付港币现金给李某杰,存入该组织成员吴某波澳门赌场账户。该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负责上述人民币资金周转及账目记载。李某杰等人分工合作,在每日汇率基础上提高兑换汇率,赚取汇率差价,李某杰与于某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514万余元。


2023年2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另案处理的于某凯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于某凯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部分组织成员供述于某凯与李某杰成立俊某杰公司,存在买卖港币获利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1)调取俊某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兑换外汇资质。(2)讯问该组织成员,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成立公司目的、实际经营活动、与澳门赌场联系、兑换外汇方式、人员分工、涉案银行账户及金额、资金去向、获利方式及金额等事实。(3)调取俊某杰公司相关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黑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记载的账目等相关书证,核实提供银行账户人员,并对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指认,查明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及流转情况、实际经营内容及获利情况。(4)核实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客户信息,调取客户证言,查明买卖外汇的方式、地点、金额等事实。(5)调取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及于某凯澳门赌场赌客的出入境记录,核实赌客2020年后在于某凯的澳门赌场赌博情况及资金来源,核实李某杰、黄某斌等人与何人对接,查明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行为与于某凯澳门赌场账户的关联。(6)对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审计,查明涉案账户入账资金来源、去向、买卖外汇金额。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意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在没有兑换外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获取利润。针对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手段隐蔽、地下钱庄人员不固定、买卖外汇客户人员分散、境外赌场账户调取证据难等侦查难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的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出侦查取证重点:(1)比对已调取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财务人员黄某记录的账目,查明买卖外汇客户姓名、交易账户、资金去向。(2)复核买卖外汇客户,查明其非法购买外汇的数额、地点、方式、资金用途;(3)组织买卖外汇客户对交易明细进行指认,对向其非法买卖外汇人员进行辨认,印证李某杰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4)提取黄某斌等人手机内微信、QQ、短信等数据信息,佐证黄某斌等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情况、涉案人员日常对账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李某杰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大东区检察院针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复杂、关联证据情况不一等特点,结合李某杰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已核实的34名买卖外汇客户证言、黄某斌等人手机中提取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部分接收资金短信截图、买卖外汇客户对银行流水的指认、对李某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比对黄某记录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1)对于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有记录的交易明细,有李某杰、黄某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及银行卡开卡记录证实,记录账目涉及的银行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外汇资金流转,记录的交易明细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客户姓名、转账数额一一对应,另有部分客户证言亦可印证交易过程,故账目中全部交易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共计681万余元。(2)对于黄某记录账目中未记录的交易明细,进行区分认定: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记录为买卖外汇交易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共计833万余元;对于其他交易金额,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员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大东区检察院检察官远程提讯犯罪嫌疑人。


2023年2月2日,大东区检察院以李某杰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办理涉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追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关联犯罪。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经常伴随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涉案人员及其实际控制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审查,发现银行账户存在资金频繁大额交易等异常情况的,要注重结合社交软件记录等其他证据,审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等关联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2.根据具体证据情况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买卖外汇人员数量众多,作案时间长,逃避侦查能力强,案发后难以收集到全部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犯罪数额。用于接收购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财务账册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相关交易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对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存在其他用途交易的,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对应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数额,对于没有其他证据核实的交易记录不计入犯罪数额。


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地下钱庄 居间介绍 


【基本案情】


章某虎,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章某娴,系章某虎女儿。


2017年,章某虎结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吴某朋等人(均另案处理),产生了居间介绍本地客户通过外省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并抽成获利的想法。章某虎负责招揽有购汇需求的客户以及确定合作的地下钱庄,章某娴在章某虎的安排下,负责与吴某朋、地下钱庄沟通联络客户需购汇的币种、金额、外汇收款账户等具体信息。章某虎联系客户将需换汇的人民币先转入其控制的本人或其亲戚名下银行账户,再由章某娴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收款后,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对应外币,并将已存入客户外汇账户的银行交易截图经吴某朋发送给章某娴,从而完成跨境“对敲”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章某虎、章某娴按照约每10万美元收取300元人民币的比例,采用从客户转账款中扣除或者单独收取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章某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1年8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山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章某虎到案后,全盘否认非法买卖外汇事实,后期虽承认有部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但辩解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转账的资金存在合法往来。针对上述辩解,惠山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后建议公安机关应重点查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关联关系及资金性质:(1)调取上线吴某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步审查吴某朋、地下钱庄相关人员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事实认定情况,查明章某虎、章某娴通过上游地下钱庄进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模式。(2)提取扣押的章某娴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获取其与吴某朋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时间、币种、汇率、金额及地下钱庄是否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对应外币等事实。(3)讯问章某虎、章某娴及上线吴某朋,查明其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过程,包括金额、人员分工、客户信息、获利方式等。(4)查找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获取客户证言,查明其购买外汇的币种、金额、用途,证明章某虎与地下钱庄控制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性质,以查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二)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章某虎、章某娴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惠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章某虎、章某娴为地下钱庄和客户居间介绍,并非独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二人主从犯认定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章某虎、章某娴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用自己控制银行账户直接向客户收取人民币,自行决定按比例扣点从中赚取差价,其作为境内人民币支付的重要环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章某虎负责招揽需换汇的客户,决定通过吴某朋和地下钱庄进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在非法买卖外汇中起关键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章某娴不直接接触客户,仅根据章某虎的指示与吴某朋联系及操作网银资金转账,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是针对本案涉案账户资金流水量巨大,但无境外资金交易的直接证据,且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数额不具体供述,犯罪数额认定难度大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特点,以境内相关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认定犯罪数额:(1)将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章某娴和吴某朋聊天记录证实,章某娴将客户姓名、购买外汇币种、金额、境外收款账户发送给吴某朋,并将收取客户的人民币转入吴某朋提供的地下钱庄收款账户,地下钱庄将对应外币支付到客户境外收款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截图。上述内容能够与境内资金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已完成,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2)将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部分购买外汇的客户证言及对相应资金流水的辨认记录,证实客户汇入章某虎所控制银行账户资金的时间、金额、用途,上述资金系用于购买外汇,且在国外已收到对应的外币,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3)对于经由章某虎控制银行账户进入地下钱庄的部分资金,既未在吴某朋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予以认定,又无相关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性质,未认定为犯罪数额。最终惠山区检察院认定章某虎、章某娴非法买卖外汇金额折合人民币1.96亿余元。


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带领办案组与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沟通行刑衔接工作事宜。


2022年4月24日,惠山区检察院以章某虎、章某娴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惠山区检察院将该案中向章某虎非法购买外汇的客户线索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该局调查后对12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83万元。


【典型意义】


1.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客户与地下钱庄完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买卖外汇产业链中,既存在规模性地下钱庄,也存在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外汇的掮客,对于此类掮客,应根据其与地下钱庄的共谋情况、行为模式、获利方式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独立招揽对接非法买卖外汇客户、接收购汇资金、确定收费标准、收取违法所得的人员,虽未参与境外兑付外币环节的活动,仍可以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确定主从犯。


2.在无境外证据印证情况下,应当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在获取境外账户收到外汇结算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水,以两者对应为标准直接认定;在无境外账户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通过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水,查明客户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并对其购买外汇用途、是否通过被告人完成交易进行综合判断。


3.强化行刑衔接,实现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检察机关办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顺畅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买卖外汇的客户,可将线索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形成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清理非法买卖外汇滋生土壤。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臧某新、秦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王某良、臧某、王某军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0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经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实施农产品低值高报骗取国家税款补贴涉嫌犯罪,并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资金流转量巨大、境外资金账户取证难等情况,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1)以已在外省被刑事处罚的王某欣控制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梳理可疑买卖外汇账户和可疑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据此排查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等6人。(2)调取3000余个银行账户的1000万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进一步开展资金分析奠定基础。(3)对关联犯罪同步侦查,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明体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针对某农产品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真实业务退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确定以某农产品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农产品最低出口退税率,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对于非法买卖外汇部分,出口农产品公司境内账户明细证实向王某良、王某军、臧某等人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的事实,结合某农产品公司的虚假出口结汇数额、公司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查明王某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王某良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市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差额,境内人民币账户与境外外汇账户不发生直接关联。在境外资金账户查询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制的他人境内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进行重点梳理。根据已经处理的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和外汇提供者等人的言辞证据,确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账户,对账户的支出数额、收入数额进行汇总、比较,发现支出数额普遍低于收入数额,故将支出数额初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同时考虑到账户进出资金量大,在没有境外账户直接关联和缺少转账具体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中的正常业务往来金额、无证据证明系涉案交易的金额扣除,最终认定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二是督促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重点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的影响,通过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促使臧某新、秦某、刘某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


市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研判地下钱庄资金走向。


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良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同案犯王某欣、王某军作虚假供述,王某良持有的熟人银行卡是协助朋友拉存款或是交给涉案农产品公司走流水,王某良的电脑没有用于作案,调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由其操作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但王某军提出应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交易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臧某提出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真实交易应予扣除。


公诉人综合事实证据答辩指出,王某欣和王某军的多份供述均证实王某良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王某良的亲属证言证实将银行卡交给王某良使用,结合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与王某欣、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良与王某欣、王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对王某良的电脑、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等证据证实,王某良使用自己的电脑、手机进行转账操作非法买卖外汇。关于王某军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未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流水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臧某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已经将正常业务数额从中扣除。


(四)行政处罚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本案涉及的11个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关联犯罪。非法买卖外汇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不仅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当注重全链条打击。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科学审查海量资金交易记录,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海量资金交易数据。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可能涉案的银行账户流水基础上,根据外汇出售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人、换汇人等人的言辞证据等,梳理出用于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区分正常资金往来和缺少证据证实的可疑资金交易,为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要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时明确审计标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的特点,分类审计交易数额。


3.全面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黑灰产业,整治行业乱象。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虚假结算骗取国家退税,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机关等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成对行业的警示和示范效应,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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